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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钱典型案例分析
2022【以案说法】第十二期
发布日期:2022-12-10

    近日,证监会公布了一则针对个人王宝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来自福建59岁股民王宝元因控制并使用“林某云”渤海证券账户等145个证券账户,多重手段影响8只股票交易价格与交易量,构成“操纵证券市场”行为,被证监会没收违法所得1.43亿元,被处以4.28亿元罚款,总计被证监会罚没5.71亿元。

    操纵8只股票

    据证监会调查,2020年2月3日至11月6日期间,王宝元在实际控制使用145个证券账户,采取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交易等手段操纵8只股票,影响股票价格和交易量,并从中获利。

    以大庆华科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大庆华科”,000985)为例,王宝元控制使用54个账户,操纵大庆华科股票。

    7月3日至9月2日为建仓拉抬阶段,王宝元账户组累计净买入6896423股,累计净买入金额105808129.51元,占总股本和流通股本比例均为5.32%。建仓拉抬期间,“大庆华科”股价从12.38元/股上涨至最高18.24元/股,涨幅为47.33%,同期深证综指上涨15.54%,偏离31.79%。

    大庆华科股价大幅上涨之后,王宝元从9月3日开始出货,6896423股悉数卖出,累计净卖出金额133598990.80元。随后两个月内,王宝元又进行第二轮操纵,再次买入7319797股,累计净买入金额106195,868.73元,清仓后,净卖出金额158846074.21元。王宝元通过两次操纵行为,共累计获利79556817.65元。

    经证监会调查,2020年2月3日至11月6日期间,王宝元的上述操纵股票行为如法炮制在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吉林高速,601518)、大连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简称“ST热电”,600719)、宜宾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宜宾纸业”,600793)、广西绿城水务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绿城水务”,601368)、宁波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宁波能源”,600982,后更名为宁波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哈森商贸(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哈森股份”,603958)、浙江友邦集成吊顶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友邦吊顶”,002718)等股票上,累计在9个月时间内,获利142690148.86元。

    证监会认为,王宝元的相关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所述“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决定没收王宝元违法所得142690148.86元,并处以428070446.58元罚款。

  “没一罚三”,量罚重吗?

    在听证过程中,王宝元及其代理人提出诸多异议。王宝元认为涉案交易行为情节轻微,社会危害程度较小,并以积极配合调查为由,认为“没一罚三”量罚幅度过重,与处罚惯例相左。

    首先,证监会并不认同王宝元的行为属于情节轻微、社会危害程度较小的情形。王宝元在涉案期间采取多种操纵手段反复多次实施操纵行为,实施违法行为时间跨度长,涉及的股票只数多。其长期采用配资方式借用他人账户,实际控制使用的账户数量大,且账户组股票交易量大,因此,并未采纳王宝元申辩意见。

    其次,在量罚幅度方面,证监会表示,过罚相当。

    证监会强调,2019年修订的《证券法》大幅提高了证券违法成本。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对操纵证券市场有违法所得的,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证监会认为,本案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配合调查程度、违法所得情况等多方面因素,对当事人处以违法所得三倍罚款,过罚相当,并无不妥。

(资料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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