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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保护专栏
投资者教育专题-私募基金与非法集资的区别
发布日期:2016-07-11

我国至今尚无界定合法私募与非法集资的明确法律依据,对私募标准更未进行界定,从而导致实践中谨慎的私募股权融资者如履薄冰,在“合法私募”与“非法集资”之间纠结,唯恐触及非法集资的底线,而胆大妄为者却发现了无限商机,欺诈、损害投资者利益,甚至演变为群体纠纷和影响社会稳定的公众事件。因此只有明确合法私募与非法集资的法律界限,才能保障民间私募股权投资的合法空间,平衡民间融资便利与保护金融垄断,有利于发展多层次金融市场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私募基金,是依照公司法或者合伙企业法等法律成立的实体企业,资金的来源主要以非公开方式向少数特定机构和特定自然人募集投资人,一旦出资即成为基金的股东或者合伙人,募集资金一般交由私募基金管理公司投资运用。相对于公募而言,就证券发行方法的差异,以是否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发行或公开发行证券的区别。

 

非法集资,是一类罪名的集合。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证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予以回报的行为。非法集资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及集资诈骗罪。

私募基金属于正常的金融投资方式,而非法集资则属于严重的刑事犯罪,二者之间有本质差别。但现实中,边界模糊,一念之间,或为天堂,或为地狱。我们今天一起罗列出他们的五大区别,帮大家理清二者的界限。

 一、是否公开募集

私募基金,顾名思义只能私下向特定的对象募集,而不能像公募基金向公众推广募集。如果相关机构采取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电子邮件,理财讲座、投资研讨会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和推介,这些都有可能触犯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这一界限。

二、是否注册备案

合法的私募基金及其管理机构应当取得工商行政管理机构注册,并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要求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非法集资中的“非法性”,是指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三、是否真实项目

私募基金的发起一般是基于某项目,在募集协议书上都需要标明该资金用于哪个项目。存在真实的项目是私募基金合法的关键因素。同时,真实项目还包括资金是否专项专用。私募基金应专款专用,最好能够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托管或者进行委贷。如果项目不存在,或者资金最终并没有用在项目上,那么则有可能转化为“具有非法占有”的集资诈骗行为。

四、是否人数众多

私募基金对投资者和人数应有严格限制。在人数限定方面,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以股份公司形式设立的,投资者人数(包括法人和自然人)不得超过200人;以有限公司和合伙制形式设立的,投资者人数不得超过50人。投资者不符合上述规定和人数超过限制的,都很有可能构成非法集资,从而具备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可能给私募企业的运营带来了巨大的法律风险。

五、是否承诺收益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如果私募基金的发起人向投资者许诺高比例的保底收益、给出明确还本付息或确定的回报约定,那么该机构也构成违法。非法集资中的“承诺性”是指: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基金公司一般只能强调“预期收益”,同时应对投资风险予以明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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