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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钱典型案例分析
2018年反洗钱案例六
发布日期:2018-09-11

银行未及时履行告知义务

致四十多次逾期还款案

案情简介

   严先生于2007年在A银行办理一笔20年期的公积金贷款,今年5月严先生欲再次购房,但由于其信用报告显示存在43次逾期还款记录无法申请按揭贷款。根据还款记录显示,严先生每个月都还款,但由于与A银行沟通不畅,导致未按照合同约定日期还款,造成了多次逾期。严先生认为,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信息提供者向征信机构提供个人不良信息,应当事先告知信息主体本人”,而他本人从首次逾期开始就从来没有接到过A银行的任何提醒和告知,致使其后多次产生逾期。严先生遂投诉至当地人民银行。

处理情况

    当地人民银行接到客户投诉后,即向投诉严先生和A银行了解核实情况。经过了解,本案具有较强的典型性:相当部分居民认为,在出现一两次逾期还款后,银行应及时履行告知义务,防止错误再次发生。但A银行认为严先生公积金贷款申办于2007年《条例》尚未实施,因此银行提醒只是可选性服务,强制提醒一般只在逾期时间超过银行警戒时限后才会催讨和提示。后经过当地人民银行沟通协调,A银行与严先生达成共识,A银行为严先生出具非恶意逾期证明,协助其申请购房贷款。

法律分析

   《条例》第二十九条:“从事信贷业务的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信贷信息。从事信贷业务的机构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或者其他主体提供信贷信息,应当事先取得信息主体的书面同意,并适用本条例关于信息提供者的规定。”第十五条:“信息提供者向征信机构提供个人不良信息,应当事先告知信息主体本人。但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不良信息除外。”

    本案中,产生纠纷的原因在于A银行没有认真贯彻落实《条例》规定。在《条例》出台前,由于缺少必要的征信法律制度规范,银行一般未经借款人同意就将其不良信息报送至个人征信系统,严先生对此也未提出异议。2013年3月15日《条例》正式实施后,征信机构、信息提供者和信息使用者的行为得到严格规范,信息主体的个人信息得到有效保护。本投诉中的A银行的不规范做法,已违反了《条例》规定,应当予以纠正。

案例启示

     1.人民银行在及时受理投诉以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以外,要加强监督检查,督促商业银行认真落实《条例》要求,切实遵守信息采集、报送规则,切实履行每笔不良信息报送前告知信息主体的法律义务。

     2.人民银行及金融机构要加强宣传普及金融知识,提高公众信用意识。通过多种宣传途径,引导社会公众关心个人信用状况,在办理贷款、信用卡等业务时注意还款日期,认真对待自己的信用记录。同时要加大征信知识宣传力度,帮助金融消费者树立信息主体意识,促进金融机构规范自身行为,全面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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