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700-2828
服务中心

浙江新世纪期货有限公司是1993年经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
总局核准注册成立的国内第一批专业期货公司

适当性管理制度

浙江新世纪期货有限公司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依据】为规范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活动,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以下简称《期货和衍生品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期货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投资者,包括《期货和衍生品法》规定的交易者等。

第二条 【适用范围】公司各业务部门向投资者公开销售或者非公开转让期货及其衍生品,或者为投资者提供相关业务服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主管部门】客服中心是公司负责投资者适当性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公司适当性管理内控制度,日常组织各相关部门落实投资者分类及转化、产品或服务分级、适当性匹配、客户回访等适当性管理要求,确保公司及员工切实履行适当性义务。

第四条 【责任部门及相关人员职责】公司各分支机构/业务部、资产管理总部、投资咨询部为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相关业务的具体负责部门,在客服中心的统一组织下,分别负责经纪业务、资产管理业务、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工作。针对经纪业务、资产管理业务特点制定并执行相关实施细则及工作流程。人力资源部负责投资者适当性实施培训考核。技术工程部负责建立并维护投资者适当性实施所需的技术系统,对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相关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相关业务部门开户经办人负责审核投资者身份及资料是否齐全、真实、有效,负责向投资者揭示相关风险,指导投资者签署相关资料,负责影像资料的采集。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适当性制度的执行情况直接负责,对有关文件进行全面复核。客服中心负责对公司各部门提交的资料认真评估复核并提出意见。公司总经理是公司执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首要责任人,对公司开展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的合法合规性负责。

第五条 【任务宗旨】公司各业务部门向投资者销售期货产品或者提供期货服务时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办法》及公司制度,在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勤勉尽责,审慎履职,全面了解投资者情况,深入调查分析产品或者服务信息,科学有效评估,充分揭示风险,基于投资者的不同风险承受能力以及产品或者服务的不同风险等级等因素,提出明确的适当性匹配意见,将适当的产品或者服务销售或者提供给适合的投资者。

第六条 【监督检查】合规审查部负责监督公司各相关部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一旦发现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的,应当及时向总经理室报告并协助其进行处理,并按监管规定向浙江证监局报告。

 

第二章 对产品及服务的风险评价

 

第七条 【评估等级】公司各项业务投资者适当性工作的负责部门应当制作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评估表,根据产品或者服务的评估因素与风险等级的相关性,确定各项评估因素的分值和权重。

公司根据评估分值将产品或者服务风险等级由低到高划分为五级,分别为R1级(低风险)、R2级(中低风险)、R3级(中风险)、R4级(中高风险)、R5级(高风险)。

相关产品或服务的风险等级评估结果不得低于行业协会名录规定的风险等级。

第八节 【评估因素】公司相关负责部门应当通过对以下因素的综合评估,对提供的产品及服务进行风险等级划分:

(一)流动性;

(二)到期时限;

(三)杠杆情况;

(四)结构复杂性;

(五)投资单位产品或者相关服务的最低金额;

(六)投资方向和投资范围;

(七)募集方式;

(八)发行人等相关主体的信用状况;

(九)同类产品或者服务过往业绩;

(十)其他因素。

公司可根据产品或者服务的评估因素与风险等级的相关性,确定各项评估因素的分值和权重,建立评估分值与产品或者服务风险等级的对应关系,确定产品或者服务的风险等级。

涉及投资组合的产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产品或者服务整体风险等级进行评估。

高风险等级的产品或者服务确定,应当至少包含行业协会名录规定的R5风险等级的产品或者服务。

第九条 【需要审慎评级的产品和服务】产品或者服务存在下列因素的,应当审核评估其风险等级:

(一)存在本金损失的可能性,因杠杆交易等因素容易导致本金大部分或者全部损失的产品或者服务;

(二)产品或者服务的流动变现能力,因无公开交易市场、参与投资者少等因素导致在短期内以合理价格顺利变现的产品或者服务;

(三)产品或者服务的可理解性,因结构复杂、不易估值等因素导致普通人难以理解其条款或特征的产品或者服务;

(四)产品或者服务的募集方式,涉及面广、影响力大的公募产品或者相关服务;

(五)产品或服务的跨境因素,存在市场差异、适用境外法律等情形的跨境发行或者交易的产品或者服务;

(六)行业自律组织认定的高风险产品或者服务;

(七)其他有可能构成投资风险的因素。

第十条【符合产品和服务的准入条件】产品或者服务对投资者有准入条件要求的,应当加强要件审核,审慎向符合准入条件的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

第十一条【委托销售产品风险等级】公司委托其他机构销售公司发行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资产管理总部应按照公司相关制度确认受托机构是否具备销售相关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资格及落实适当性义务要求的人员、内控制度、技术设备等能力。

资产管理总部应当制定并告知代销方所委托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适当性管理标准和要求,并要求代销方严格执行,但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其他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章 投资者分类

 

了解投资者信息

第十二条 【了解客户信息】公司向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时,应当通过收集材料、调查问卷等方式了解投资者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信息:

(一)自然人的姓名、国籍、住址、职业、年龄、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性质、资质及经营范围等基本信息;

(二)收入来源和数额、资产、债务等财务状况;

(三)投资相关的学习、工作经历及投资经验;

(四)投资期限、品种、期望收益等投资目标;

(五)风险偏好及可承受的损失;

(六)诚信记录;      

(七)实际控制投资者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

(八)法律法规、自律规则规定的投资者准入要求相关信息;

(九)其他必要信息。 

第十三条 【信息真实及持续有效】公司业务人员应当要求投资者提供的适当性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告知投资者在提供的信息发生重要变化、可能影响其投资者分类的,应主动告知公司。

公司审核发现投资者提供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应将审核情况告知客户,并拒绝向其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

 专业投资者

第十四条 【专业投资者标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是专业投资者:

(一)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

(二)上述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

(三)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四)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

2.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

3.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

(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

1.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

2.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者具有2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或者属于本条第(一)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的高级管理人员、获得职业资格认证的从事金融相关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是指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及其他衍生产品等。

第十五条 【专业投资者认定】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二)、(三)项条件的投资者,应当提供营业执照、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产品成立备案文件等身份资质证明材料,公司对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可将其直接认定为专业投资者,并将认定结果书面告知投资者。

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四)、(五)项条件的投资者,划分为专业投资者时,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1、投资者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机构投资者提供最近一年的财务报表、金融资产证明文件、本机构的投资经历等;

(2)自然人投资者提供近一个月本人的金融资产证明文件或近3年收入证明,投资经历或工作证明、职业资格证书等。

2、经公司审核通过的,认定其为专业投资者。

 

普通投资者

第十六条 【普通投资者】专业投资者之外的投资者为普通投资者。

第十七条 【针对普通投资者的告知义务】公司向普通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前,应当告知下列信息:

(一)可能直接导致本金亏损的事项;

(二)可能直接导致超过原始本金损失的事项;

(三)因经营机构的业务或者财产状况变化,可能导致本金或者原始本金亏损的事项;

(四)因经营机构的业务或者财产状况变化,影响客户判断的重要事由;

(五)限制销售对象权利行使期限或者可解除合同期限等全部限制内容;

(六)公司根据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提出的适当性匹配意见。

第十八条 【普通投资者的高风险产品特殊义务】公司向普通投资者销售或者提供R5风险等级的产品或服务时,应当履行以下适当性义务:

(一)追加了解投资者的相关信息;

(二)向投资者提供特别风险警示书,揭示该产品或者服务的高风险特征,由投资者签字确认;

(三)给予投资者至少24小时的冷静期或至少增加一次回访告知特别风险。

第十九条  【普通投资者分级】客服中心按照有效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要求,通过投资者信息资料及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综合考虑其收入来源、资产状况、债务、投资知识和经验、风险偏好、诚信状况等因素,将普通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由低到高依次分为C1类、C2类、C3类、C4类、C5类共五个类别。

第二十条 【评估问卷】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应当至少包括投资者的收入来源和数额、资产状况、债务、投资知识和经验、风险偏好、诚信状况等内容,问卷应当根据评估选项与风险承受能力的相关性,合理设定选项的分值和权重,建立评估得分与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的对应关系。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由客服中心统一制作。

公司应当根据了解的投资者信息,结合问卷评估结果,对其风险承受能力进行综合评估。在投资者填写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时,不得进行诱导、误导、欺骗投资者,影响填写结果。

第二十一条 【最低风险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为C1类的自然人投资者,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将其认定为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没有风险容忍度或者不愿承受任何投资损失;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后续评估调整】客服中心应当利用投资者评估数据库及交易行为记录等信息,持续跟踪和评估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必要时调整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

公司调整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的,客服中心应当告知相关业务负责部门将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交投资者签署确认,并以书面方式记载留存。

专业投资者与普通投资者的转化

第二十三条 【普通转专业】普通投资者转化为专业投资者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普通投资者可以申请转化为专业投资者,但公司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同意其转化:

(一)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最近1 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且具有1 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的除专业投资者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3 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30万元,且具有1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者1 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的自然人投资者。

第二十四条 【普通转专业的方式】普通投资者申请成为专业投资者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出申请,并确认自主承担可能产生的风险和后果,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客服中心通过追加了解信息、投资知识测试或者模拟交易等方式对投资者进行谨慎评估,确认其符合前条要求,说明对不同类别投资者履行适当性义务的差别,警示可能承担的投资风险,告知申请的审查结果及其理由。

第二十五条 【专业转普通】专业投资者转化为普通投资者

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四)(五)项条件的专业投资者,可书面告知公司选择成普通投资者,公司应当按照普通投资者的标准,对其履行相应的适当性评估、匹配与管理义务。

 

第四章 适当性评估

第二十六条 【匹配原则】公司按照“适当的产品销售给适当的投资者” 的原则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下列匹配要求:

1、投资期限、投资品种、期望收益等符合投资者的投资目标;

2、产品或服务的风险等级符合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等级;

第二十七条 【风险等级匹配】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与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的匹配,按照以下标准确定:

1、C1类(含最低风险承受能力类别)普通投资者可以购买 R1 级的产品或者服务;

2、C2类普通投资者可以购买 R2 级及以下风险等级的产品或者服务;

3、C3类普通投资者可以购买 R3 级及以下风险等级的产品或者服务;

4、C4类普通投资者可以购买 R4 级及以下风险等级的产品或者服务;

5、C5类普通投资者可以购买所有风险等级的产品或者服务。

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普通投资者只可购买或接受R1级的基金产品或服务。

专业投资者可购买或接受所有风险等级的产品或服务。

第二十八条 【匹配告知义务】公司向普通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告知可能的风险事项及明确的适当性匹配意见。

第二十九条 【主动购买不匹配产品提示义务】公司告知投资者不适合购买相关产品或者接受相关服务后,投资者主动要求购买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接受相关服务的,公司在确认其不属于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后,应当就产品或者服务风险高于其承受能力进行特别的书面风险警示,投资者仍坚持购买的,可以向其销售相关产品或者提供相关服务。

第三十条 【投资者独立承担投资风险】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应综合考虑自身风险承受能力与公司的适当性匹配意见,独立做出投资决策并承担投资风险;公司提出的适当性匹配意见不表明对产品或者服务的风险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公司履行投资者适当性职责不能取代投资者的投资判断,不会降低产品或者服务的固有风险,也不会影响其依法应当承担的投资风险、履约责任以及费用。

第三十一条 【匹配变动告知义务】公司应当根据投资者和产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变化情况,主动调整投资者分类、产品或者服务分级以及适当性匹配意见,并告知投资者上述情况。

 

第五章 业务规范

第三十二条 【评估销售隔离】投资者适当性评估流程应当由相关业务部门的开户经办人完成,该部门不得指定业务人员参与投资者的分类评估、产品与服务的分级评估,以及投资者与产品服务的匹配过程。

第三十三条 【相关披露】公司使用的产品或者服务风险等级划分方法及其说明及公司适当性管理制度,公司网站或公司营业场所向投资者公示,产品或者服务的风险等级划分名录按规定可以公开的,应当一并进行公示。

第三十四条 【回访检查】客服中心每年抽取一定比例投资者,以电话、电邮、信函、短信等适当方式进行适当性回访。

回访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受访人是否为投资者本人或者本机构;

(二)受访人是否亲自填写了相关信息表格、问卷,并按要求签字或者盖章;

(三)受访人此前提供的信息是否发生重要变化;

(四)受访人是否已知晓风险揭示或者警示的内容;

(五)受访人是否已知晓风险承受能力应当与所购买的产品或服务相匹配;

(六)受访人是否已知晓可能承担的费用及相关投资损失;

(七)公司及其从业人员是否存在《办法》第二十二条禁止的行为;

对于下列普通投资者,每年必须至少安排回访一次:

(一)生活来源主要依靠积蓄或社会保障的;

(三)购买或接受R5级产品或服务的;

(四)中国证监会、协会和经营机构认为必要的其他投资者。

第三十五条 【客户信息保密】公司及从业人员应当对在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职责过程中获取的投资者信息、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等信息和资料严格保密,防止该等信息和资料泄露或被不当利用。

第三十六条 【适当履行告知义务】公司对投资者进行告知、警示,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语言应当通俗易懂;告知、警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送达投资者,并由其确认已充分理解和接受。

第三十七条 【普通投资者双录留痕】公司通过现场方式(包括营业部)履行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四条及第三十一条的告知、警示程序的,应当全过程录音或者录像;

通过互联网等非现场方式履行告知、警示程序的,公司应当完善配套留痕安排,由普通投资者通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的电子方式进行确认。

第三十八条 【评估数据库】公司建立投资者适当性评估数据库,收录投资者信息并及时更新。数据库中应当至少包含以下信息:

(一)办法第十二条所规定的投资者信息;

(二)公司了解到的投资者外部诚信记录及在本机构从事投资活动所产生的失信行为记录;

(三)投资者历次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内容、评级时间、评级结果等信息;

(四)投资者申请成为专业投资者或者不同类别投资者转化的申请及审核记录等;

(五)中国证监会、协会及经营机构认为必要的其它信息。

第三十九条 【档案管理公司履行适当性义务的相关信息资料应当按照公司档案管理制度相关要求妥善保管,对匹配方案、告知警示资料、录音录像资料、自查报告等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0年。

第四十条 【禁止性行为】分支机构或业务部门指定人员不得进行下列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活动:

(一)向不符合准入要求的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

(二)向投资者就不确定事项提供确定性的判断,或者告知投资者有可能使其误认为具有确定性的意见;

(三)向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服务;

(四)向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不符合其投资目标的产品或者服务;

(五)向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销售或者提供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服务;

(六)产品或服务为投资者设置冷静期的,相关人员在冷静期内主动联系投资者;

(七)负责销售、推介活动的业务人员对投资者进行回访;

(六)其他违背适当性要求,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四十一条【投诉处理适当性纠纷处理纳入公司的投诉管理,涉及适当性的纠纷参照公司《客户投诉处理管理办法》执行。投资者提出调解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优先通过协商解决争议。

     第四十二条【适当性培训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每年至少开展一次适当性培训,提高相关岗位从业人员的适当性管理知识与技能,不断提升适当性执业规范水平。 

     第四十三条【绩效考核公司负责投资者适当性工作相关部门及人力资源部在制定绩效考核方案时,应当将相关岗位从业人员的适当性工作的履职情况及投诉情况纳入考核指标。合规审查部将根据适当性监督检查结果反馈考核部门,考核部门将检查结果作为考核依据进行奖惩。考核不得采取可能鼓励从业人员向投资者销售不适当产品或提供不适当服务的激励机制或措施。

第四十四条【自查规定公司合规部对适当性管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至少每半年开展一次适当性自查,并于每年的三月底及九月底前形成半年度自查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适当性制度建设、适当性评估与匹配、数据库管理、培训记录、资料保管、投诉处理、存在问题与整改措施等情况。

公司合规部发现违反适当性管理要求问题的,应当按照相关要求及时处理并主动报告。

第四十五条【配合义务】公司及从业人员应当积极配合有关机构检查工作,不得拒绝、拖延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提供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资料。

第六章 违规责任

第四十六条  公司内部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自律规则以及本办法、投资者适当性工作管理部门及负责部门相关管理细则、工作流程,公司将视情节及影响轻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一)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约见谈话,并采取经济问责措施同时对责任人进行警告并通报批评。

(二)员工违规行为引起客户投诉并造成公司向客户赔偿损失、公司名誉受到损失或受到监管部门处罚等严重后果的,扣罚责任人违规收入,并视情况对责任人及其直接领导采取降级、撤职直至辞退等处罚措施。

(三)员工在投资者适当性材料中伪造客户签字、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客户适当性评估证明文件的,一经发现立即辞退。造成重大损失或纠纷的,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四)因员工违规行为或重大过失导致公司对投资者进行赔偿的,公司可向相关责任人追偿,相关责任人赔偿数额不超过公司实际损失额的50%,该责任人直接领导负有领导责任的,视具体情况进行赔偿,赔偿的数额均以20万元为限。

若相关责任人与他人故意串通或涉及刑事犯罪的,公司对相关责任人的追偿数额不受前款规定限制。

(五)公司总部在证监会派出机构、期货业协会的现场检查或者非现场检查中,受到检查部门的通报批评或行政处罚时,对相关部门或营业部实行年度考核一票否决,取消其各类评优参选资格,并视情节轻重对年终奖进行一定比例的扣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书面形式包括纸质或者电子形式。

第四十八条 境外投资者的适当性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实施。

第五十条  原《浙江新世纪期货有限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浙新期[2018]42号)废止。


附件 1             

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名录

为有效指引公司对产品及服务进行风险分级,依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期货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制定本名录。

公司可以参考本名录细化产品及服务的风险等级评价标准,公司评估相关产品及服务的风险等级不得低于本名录规定的风险等级。

本名录不代表公司对相关产品及服务的风险和收益做出实质性的判断或保证。

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名录

风险等级

标的

R1

资管计划风险等级名录R1 等级的产品及服务

R2

资管计划风险等级名录R2等级的产品及服务

R3

包括但不限于商品期货(除原油期货以外)及相关服务、资管计划风险等级名录R3 等级的产品及服务

R4

包括但不限于金融期货、期权、原油期货、承担有限风险敞口的场外衍生产品及相关服务、资管计划风险等级名录R4等级的产品及服务

R5

包括但不限于承担无限风险敞口的场外衍生产品及相关服务、资管计划风险等级名录R5等级的产品及服务

 

注:1. 风险管理子公司进行仓单服务等纯现货贸易、完全不涉及期货业务的,不适用本制度。其它涉及期货及其他衍生产品的业务应当根据业务涉及的产品及服务标的参照本制度的产品及风险等级名录进行适当性匹配。

2.公司资产管理计划的分级按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投资者适当性操作指引的风险等级名录;

3.若公司从事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业务的适当性管理参考监管部门及相关产品备案机构标准。

4.期货咨询业务按照所涉及到的期货工具参照本制度产品及风险等级名录进行适当性匹配。


 

 


尊敬的委托人:

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为更加规范我司资管计划净值及资管计划相关信息的公示工作, 公司现决定变更资管产品净值及资管计划相关信息公示的方式,只对已有的资产管理计划的客户公示产品净值和相关公示信息。客户请点击下方“客户登录”,输入用户名和密码登录后, 点击 “产品信息”、“产品净值”,查询产品净值和相关公示信息。 我司会按照资管合同约定,定期将资管产品的最新净值和相关公示登录用户名及密码发送到对应的委托人预留手机中。 如无法收取信息,可拨打资管部热线(0571-85175202)更新相关信息。

特此告知

登录
登录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看不清?换一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