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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新世纪期货有限公司是1993年经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
总局核准注册成立的国内第一批专业期货公司

反洗钱典型案例分析
2024【以案说法】第二期
发布日期:2024-02-11

    在国际金融市场上利用金融衍生产品,通过复杂的金融交易洗钱是跨国洗钱的重要方式。期货、期权是犯罪分子在实施复杂金融交易时的常用工具。

    期货市场是期货交易的场所,是多种期货交易关系的总和。它是按照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在现货市场基础之上发展起来的高度组织化和高度规范化的市场形式。其不仅是现货市场的一个延伸,同时还是市场的又一个高级发展阶段。期货市场具有规避风险和价格发现两大功能,是早期以微观个体规避市场风险(也叫套期保值需求)作为出发点而产生的。期货交易参与者基于对当前和将来市场上的影响标的价格的多种因素的综合判断,通过自己的理性预期,进而能够较为准确地反映市场的供求状况以及变动趋势,从而可以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金融行业效率,维护经济体系稳定与安全。一个成熟的期货市场主要由期货交易所、期货经纪公司以及投资者构成。

    与证券、保险以及银行等其他金融行业相比,期货行业有着其自身的特点:

       (一) 商品特殊化

    期货交易对期货商品具有选择性。期货商品具有特殊性。许多适宜于用现货交易方式进行交易的商品,并不一定适宜于期货交易。这就是期货交易对于期货商品所表现出的选择性特征。一般而言,商品是否能进行期货交易,取决于四个条件:一是商品是否具有价格风险即价格是否波动频繁;二是商品的拥有者和需求者是否渴求避险保护;三是商品能否耐贮藏并运输;四是商品的等级、规格、质量等是否比较容易划分。这是四个最基本条件,只有符合这些条件的商品,才有可能作为期货商品进行期货交易。

       (二) 场所固定化

    期货交易具有组织化和规范化的特征。期货交易是在依法建立的期货交易所内进行的,一般不允许进行场外交易,因此期货交易是高度组织化的。期货交易所是买卖双方汇聚并进行期货交易的场所,是非营利组织,旨在提供期货交易的场所与交易设施,制定交易规则,充当交易的组织者,本身并不介入期货交易活动,也不干预期货价格的形成。

       (三) 保证金制度化

    期货交易具有高信用的特征。这种高信用特征集中表现为期货交易的保证金制度。期货交易需要交纳一定的保证金。交易者在进入期货市场开始交易前,必须按照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交纳一定的履约保证金,并应在交易过程中维持一个最低保证金水平,以便为所买卖的期货合约提供一种保证。保证金制度的实施,不仅使期货交易具有“以小博大”的杠杆原理,吸引众多交易者参与,而且使得结算所为交易所内达成并经结算后的交易提供履约担保,确保交易者能够履约。

       (四)交易经纪化

    期货交易具有集中性和高效性的特征。这种集中性是指,期货交易不是由实际需要买进和卖出期货合约的买方和卖方在交易所内直接见面进行交易,而是由场内经纪人即出市代表代表所有买方和卖方在期货交易场内进行。交易者通过下达指令的方式进行交易,所有的交易指令最后都由场内出市代表负责执行。交易简便,寻找成交对象十分容易,交易效率高。集中性还表现为一般不允许进行场外私下交易。

       (五)合约标准化

   期货交易具有标准化和简单化的特征。期货交易通过买卖期货合约进行,而期货合约是标准化的合约。这种标准化是指进行期货交易的商品品级、数量、质量等都是预先规定好的,只有价格是变动的。这是期货交易区别于现货远期交易的一个重要特征。期货合约标准化,大大简化了交易手续,降低了交易成本,最大限度地减少了交易双方因对合约条款理解不同而产生的争议与纠纷。

       (六) 结算统一化

    期货交易具有付款方向一致性的特征。期货交易是由结算所专门进行结算的。所有在交易所内达成的交易,必须送到结算所进行结算,经结算处理后才算最后达成,才成为合法交易。交易双方互无关系,都只以结算所作为自己的交易对手,只对结算所负财务责任,即在付款方向上,都只对结算所,而不是交易双方之间互相往来款项。这种付款方向的一致性大大地简化了交易手续和实货交割程序,而且也为交易者在期货合约到期之前通过作“对冲”操作而免除到期交割义务创造了可能。国际上第一个真正的结算所于1891年在明尼阿波利斯谷物交易所出现,并建立了严格的结算制度。

        (七)交割定点化

    实物交割只占一定比例,多以对冲了结。期货交易的“对冲”机制免除了交易者必须进行实物交割的责任。国外成熟的期货市场的运行经验表明,由于在期货市场进行实物交割的成本往往要高于直接进行现货交易成本,包括套期保值者在内的交易者多以对冲了结手中的持仓,最终进行实物交割的只占很小的比例。期货交割必须在指定的交割仓库进行。

    与银行等其他金融机构相比较,期货行业并不以现金作为直接交易媒介,而且目前国内证券期货业均采取第三方存管制度,市场参与者资金均通过银行进行转账,而无法用现金直接参与到交易之中。在国际期货市场上,交易行为都是以期货经纪人的名义进行的。期货交易所并不要求经纪人对客户的资金来源作出说明,犯罪分子通过期货经纪人将犯罪收入投入期货市场,能够有效避免暴露自己的真实面目和犯罪收入的来源。因此,通过期货经纪人将犯罪收入投入到国际期货市场清洗对洗钱犯罪组织具有非常大的吸引力。

    期货交易中的匿名惯例掩盖了洗钱活动。此外,变幻莫测的期货价格 和复杂的交易技术,往往使外部人士眼花缭乱。大量参与交易的资金及公司来自世界各地,将犯罪收入隐匿其中往往难以识别和发现。这相对的复杂性既给洗钱者造成了浑水摸鱼之机,同时也给反洗钱义务的履行者、监管者造成了困扰。

    综上,期货市场的国际化、交易产品的特殊性以及高度的流动性,都使得期货行业的反洗钱活动相对于其他领域要更为隐蔽,因为期货行业的资金隐蔽性更强,洗钱者通过多次复杂的期货交易之后,可以将不法收入融合到合法的金融体系中去,进而可以隐瞒不法收入的真实来源以及收益与违法犯罪者的关系。

    近些年来,伴随着银行业等其他金融机构反洗钱内部控制机制的走强与成熟,国际范围内反洗钱监管覆盖面不断扩大,也使得犯罪分子的洗钱活动在向监管相对缺乏和薄弱的期货行业转移。

    案例 利用期货业洗钱

    上海某公司给一名自然人开具了一张2000万元的支票,但并没有授权该自然人用这张支票进行任何的商业活动。此后该自然人以个人名义在某期货经纪公司开户,希望以这2000万元支票作为保证金进行期货交易。而实际上个人投资者并不能以支票参与期货保证金交易,但该期货经纪公司迫于经营压力,还是答应了该自然人。而不到半个月,该自然人账户上资金已经所剩无几,该自然人本人也杳无音信。而开具2000万元支票的公司出现,以该期货公司违规操作为自然人以支票作为保证金参与交易开绿灯为由发起诉讼,要求赔偿。

    在期货交易中,洗钱者往往通过反复入金、出金到不同的银行账户,就可以达到洗钱的目的。目前客户在期货经纪公司的出入金,主要依靠银期转账或者客户以自有账户或现金向期货公司的账户划入保证金。银期转账为一对一式的,比较容易监控,而普通客户账户与期货公司账户之间的资金转移则相对灵活,洗钱犯罪者很容易利用这一渠道。另外,几乎每一家期货公司提供给投资者的期货经纪合同都有如下条款:“乙方(投资者)应当保证其资金来源的合法性,乙方对资金来源合法性说明的真实性负有保证义务并对此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可见,在实际交易之中,大多数期货公司都是在期货经纪合同中假设投资者确保保证金的合法性,这也有可能会被违法犯罪分子所利用。

    洗钱犯罪者为完成对非法资金真实来源的掩盖,则必须要完成资金在多个相关账户之间的转移,因此他们需要设立多个账户且确保能够同时进行操作。最简单的例子是两个账户之间的操作,通常的做法是在一个账户进行卖出交易,在另一个账户进行买入交易,然后再分别进行反向交易平仓,通过两个账户之间的交易,实现一亏一赢,再将盈利账户中的资金以貌似合法的形式转移出去,从而就实现了对犯罪所得的漂洗。

    而这种简单的模式也似乎已经被进行了拓展,从而派生了许多更为复杂的洗钱方法。例如“以一对多”方式。区别于上面的“以一对一”,该方法的复杂之处即在于洗钱犯罪者需要同时控制多个账户,以一个主账户进行某一方向的期货交易(如“做多”),用其他几个账户作为交易对手进行反向的交易(“做空”),须使合约数量和金额达到匹配。而且还有更为复杂的“以多对多”模式(图10),通过多个账户相互之间的交叉对敲,从而提高自身行为的隐蔽性,而伴随着所需同时操控的账户的增加,一定程度上也对洗钱者自身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并且增加了交易成本。

    具体操作以及解释如下(这里以“以一对一”模式为例):

         1.一账户低价买入,另一账户低价卖出。洗钱者用两个账户同时参与某一非主力合约(至于合约选择将在后续内容中指出)的交易,先用一个账户在交易系统中挂出低价买单,而如果先挂出高价买单的话很可能会与其他的参与者进行电子匹配交易,达不到所需效果,因此需挂出低价买单。倘若挂低价卖单则很有可能被迫很早就被其他交易者以较低价格迅速买入,而此买单价格通常不能在期货交易参与者普遍认为合理的价格范围内。因此一般情况下,该低价买单将不会被其他参与者成交,这时犯罪人可以用另一个账户挂出低价卖单从而实现合约的成交。

         2.一账户高价卖出,另一账户高价买入。按照与上一操作同样的原理,先由一账户挂出高价的卖单,该价格通常高于正常合理价格范围的上限,其他的参与者由于不愿意以较高的价格买入而不会进行成交,此时犯罪者利用另一账户以较高的价格进行对敲完成交易,完成洗钱。

    这是最简单的两种利用期货交易进行洗钱犯罪行为的操作过程。现实中会有多种多样的变形,例如为了安全起见,有时也可以与正常交易者进行交易,按照合理的市场价格进行平仓操作。这样尽管降低了最终的犯罪所得,但显然安全度更高,也增加了监管的难度。由于洗钱操作往往青睐于非主力合约,而仅仅用两个账户进行大规模交易的话,往往比较容易暴露,因此更有可能和务实的做法是将该交易拆分成若干笔,在若干个交易日完成,也就是上文所说的“以一对多”“以多对多”等模式。可以看出,洗钱者利用期货交易进行洗钱犯罪行为具有相当强的灵活性,可以根据市场风险状况和具体情形,灵活地调整自身洗钱的频率和时间以及交易量,从而可以保持自身通过此途径达到目的的持续性。


尊敬的委托人:

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为更加规范我司资管计划净值及资管计划相关信息的公示工作, 公司现决定变更资管产品净值及资管计划相关信息公示的方式,只对已有的资产管理计划的客户公示产品净值和相关公示信息。客户请点击下方“客户登录”,输入用户名和密码登录后, 点击 “产品信息”、“产品净值”,查询产品净值和相关公示信息。 我司会按照资管合同约定,定期将资管产品的最新净值和相关公示登录用户名及密码发送到对应的委托人预留手机中。 如无法收取信息,可拨打资管部热线(0571-85175202)更新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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