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客户:
根据大连商品交易所大商所发[2019]115号文件通知,经研究决定,自2019年3月18日结算起,将黄大豆1号、黄大豆2号、豆粕、豆油、
棕榈油、聚乙烯、聚丙烯和聚氯乙烯品种的最低交易保证金标准调整为10%;将焦炭和焦煤品种的最低交易保证金标准调整为13%。
按规则规定执行的交易保证金标准高于上述标准的合约,仍按原规定执行。
请各位客户控制好自己的持仓,注意防范市场风险,谨慎交易。
特此通知。
浙江新世纪期货有限公司
2019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