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客户:
2020年清明节假期临近,休市期间,影响市场运行的不确定因素较多,各交易所对各品种的交易保证金和涨跌停板幅度作了相应调整(详见公司和各交易所网站)。为防范节日期间剧烈波动的风险,根据大连商品交易所大商所发[2020]143号文件、郑州商品交易所郑商函[2020]112号文件、上海期货交易所上期发[2020]112号文件、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上能发[2020]44号文件通知,经研究决定,公司自2020年4月2日结算起将部分品种的交易保证金作如下调整:
一、大连商品交易所的黄大豆1号、黄大豆2号、豆粕、豆油品种的交易保证金上调至13%;棕榈油、聚乙烯、聚丙烯、聚氯乙烯品种的交易保证金上调至14%;玉米、玉米淀粉、粳米品种的交易保证金上调至11%;铁矿石品种的交易保证金上调至17%。
二、郑州商品交易所的菜籽油、玻璃、纯碱、尿素品种的交易保证金上调至11%;白糖、菜粕品种的交易保证金上调至12%;棉花、棉纱品种的交易保证金上调至13%;PTA、甲醇品种的交易保证金上调至14%。
三、上海期货交易所的黄金、螺纹钢、热轧卷板、线材、不锈钢、纸浆品种的交易保证金上调至17%;铝、铅品种的交易保证金上调至18%;白银、铜、锌、锡、镍、天然橡胶品种的交易保证金上调至19%;石油沥青、燃料油品种的交易保证金上调至20%。
四、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的原油品种的交易保证金上调至20%;20号胶品种的交易保证金上调至19%。
如2020年4月7日恢复交易后,在大连商品交易所各品种持仓量最大的合约未出现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的第一个交易日结算时起,铁矿石品种的交易保证金恢复原有水平;郑州商品交易所自品种持仓量最大的合约未出现涨跌停板单边市的第一个交易日结算时起,除菜籽油品种外其余品种的交易保证金恢复原有水平;上海期货交易所、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自第一个未出现单边市的交易日结算时起,白银品种的交易保证金调整为17%,其余品种的交易保证金恢复原有水平。
按规则规定执行的交易保证金标准高于上述标准的合约,仍按原规定执行。
请各位客户注意资金管理,控制好自己的持仓,注意防范市场风险,谨慎交易。
特此通知。
浙江新世纪期货有限公司
2020年4月1日